从2009年起,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孤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生活费的大龄下岗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每人一次性发放慰问金50元。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必须发放到户到人。
此外,市委、市政府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元旦春节期间要带头深入困难群众家中走访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