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协常委会新修订的《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正式出台,并明确规定14种情况不予立案。
该《条例》明确,提案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言献策;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同时,提倡提案通过网络或电子文档提交。
不予立案的情况包括: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经济交往中的纠纷问题;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和仲裁程序的;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规问题或对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要求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和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提案的内容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及超出本市权限的;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政协委员提交提案既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该《条例》明确,全会期间的提案,应规定统计截止时间;闭会以后的提案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为次年提案处理。办理提案一般应当在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将重新办理。
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所提建议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作为重点提案。对重点提案的办理,实行相关单位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负责督办,市级相关机构协助督办的制度。(记者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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