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本市企业和劳动者应对金融危机,昨日,市高院出台了《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简称《措施》),向全市各级法院统一发布执行通知,十二条措施即日起生效。今后,经济困难的中小企业打官司可申请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
困难企业打官司
费用可缓减免
据市高院副院长张弢介绍,当下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已逐步反映到审判领域。数据显示,2008年的借款纠纷、合同违约、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较2007年大幅上扬28.3%。
为帮助本市企业和劳动者应对金融危机,新出台的《措施》中规定,对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以同一债务企业为被告、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的系列案件,法院将通过指定管辖、统一裁判、集中执行方式进行处置。同时,对因为受到金融危机冲击、造成经济困难的中小企业,法院将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减轻涉诉困难企业的经济负担。
张弢解释,这项措施在以前是没有过的,以前对诉讼费用缓、减、免,只针对自然人,而非企业。
工人劳动报酬入股
缓解企业困难
《措施》还规定,对金融危机中确无挽救希望的企业,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时,将优先保护普通职工工资、社保、伤残补助等债权。
《措施》同时要求,法院要处理好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尽力通过调解引导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共渡经济难关。比如,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通过引导达成分期支付工资协议、部分劳动报酬入股等形式,缓解劳动者和企业的燃眉之急。
张弢介绍,《措施》中还规定,为方便农民工维权,法院将缩短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的办理时限。农民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但又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尽量不影响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张弢副院长说,法院将慎用强制措施,既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手段,为债权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追回生产经营必需的“救命钱”,更要慎之又慎,严禁超过债权人起诉标的额保全。
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减少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减少对原材料、半成品的查封扣押。灵活采取限制交易、引导设立担保、入股等保全手段,灵活运用使用权及经营权抵债、抵债返租、债转股、分期履行等执行方法,尽量采用执行和解方式,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二条措施
1.加强司法应对。
2.保障金融安全。
3.规范企业破产改制。
4.理顺和稳定劳动关系。
5.支持农村改革发展。
6.保障和推进危旧房改造。
7.加强涉外案件的审理。
8.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9.维护社会稳定。
10.慎用强制措施。
11.加强司法协作。
12.做好审判延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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