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重庆代表团举行第二次全团会议,讨论和审议重要的议案和建议。最后大家以鼓掌的方式一致同意,将《关于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法的议案》和《关于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作为全团议案和建议,提交大会。
代表团表示,《关于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法的议案》反映的情况,关系重庆今后的发展,应在国家层面给予关注和解决。特别是随着2009年三峡工程的全面建成,加强三峡水库安全运行期间的管理工作已势在必行,且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在国家层面予以立法保障,确保三峡水库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为什么要对三峡水库管理立法?胡健康代表作了解释说明。他说,为适应三峡水库管理工作的需要,2004年4月国务院曾下发了《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是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但还存在不够完善的方面:一是《通知》只是对三峡工程建设期关于三峡水库管理的宏观安排,对运行期未能作出规定;二是三峡工程巨大,三峡水库影响面很广,行业间、地区间利益交错,关系复杂,《通知》作为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政性文件,发挥作用的效力受到一定限制;三是《通知》的规定过于原则,还缺乏可操作性,要协调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并规范有关行为。
谈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胡健康认为,三峡水库管理立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三峡库区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依法行政,实现三峡水库管理法制化的客观需要;是理顺体制关系,建立和完善三峡水库运行机制,确保三峡工程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的客观需要。
同时他表示,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以来,国务院三峡办会同相关部门和湖北、重庆两省市各级政府,在加强三峡水库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工作,建立了三峡水库综合管理机构,明确了水库管理的目标任务,加强了水库水域、水质、消落区、孤岛的综合治理以及研究规划工作,积累了初步的管理经验。
而且,重庆市正在开展专题调研,着手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条例》,已经在这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此外,三峡水库蓄水以来,水库运行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已经暴露出来,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三峡水库管理立法,在思想上形成了共识。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重庆代表团建议全国人大高度重视三峡水库管理立法,把三峡水库管理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尽快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记者商宇张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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