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消委发布了200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免费停车被盗,商家负责赔偿”案例最为引人注目。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例重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创了商家“免费不免责”的先河,具有良好的法律指引作用。
2007年年底,消费者吕某骑摩托车到永川区城南路某鱼府就餐。当晚8时许,吕某停在鱼府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地———鱼府楼下通道上的摩托车被盗。吕某要求鱼府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审理中,鱼府工作人员辨称店堂内张贴了告示,内容为“本鱼府无专业人员看管摩托车,若有遗失后果自负”,要求免责。
去年11月,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鱼府未尽到管理看户义务,造成吕某在消费过程中摩托车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鱼府张贴了格式合同而免除,终审判决鱼府向吕某赔偿3480元摩托车款。
“从免费免责到照价赔偿,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是一个大的跨越。”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以前审理此类案件,大多适用民法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商家由于没有收取停车费用,对丢失财物是不予赔偿的。但实际上,吕某在饭店就餐并将摩托车停放在饭店的通道内,饭店虽然未直接收取有关停车费用,但其免费停车服务就是为了招揽顾客,停车费实际已从顾客的消费中获得,因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饭店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据此,法院认定由饭店承担赔偿义务。
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也透露,工商方面已搜集、整理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和格式合同,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并督促商家自行整改。市工商局局长王元楷表示,目前正探索建立一套工商、司法联动的长效机制,以加大对商家霸王条款的清理整顿力度。
1 重科生物科技公司传销敛财
重庆重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2007年10月开始,按公司设置的经营模式,销售保健食品及医疗器械。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该公司通过这种营销方式,发展人员2786人,销售金额达100多万元。
经渝北区工商分局立案查处,认定该公司的营销方式属于传销行为。2008年8月8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传销;2.罚款150万元。
2凯艺机车配件公司非法印制商标
2008年10月,工商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中发现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正在印制“国窑1573”瓶装白酒外包装盒,仓库内还存放着一批制作好的“HONDA”和“YAMAHA”等摩托车商标标识,但该公司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印制上述商标标识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合川区工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扣留尚未销售的商标标识予以销毁,并罚款5万元。
3 青海琦鹰制药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2008年11月22日、23日,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报媒发布藏克牌“十五味龙胆花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夸大产品功效,并刊登了一位拿着藏克药品包装盒的老年患者照片。经核实,该患者照片实为虚构嫁接,欺骗广大患者。
市工商局依法对发布该广告的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4 民丰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销售
不合格化肥
重庆市南川区民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粒满丰天然沸矿有机———无机生物复混肥”,经农业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于2008年2月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南川区工商分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
2008年5月5日,南川区工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化肥17吨;罚款30000元。
5长倍润滑油公司生产假冒润滑
机油
2008年5月5日,南岸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长倍润滑油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生产加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润滑机油共计1625件,货值金额318000元。重庆长倍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的规定,南岸区质监局依法对其给予了行政处罚。
6派泓机车制造公司生产假冒
摩托车
2008年7月27日,市质监局执法总队现场查获重庆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车身铭牌为“轻骑集团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摩托车281辆,其它品牌的助力车若干辆,货值共计70万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产品。市质监局执法总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罗雨茂等5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7东方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经营
腐败食品
2008年4月8日,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重庆东方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厨房内发现散装混合油一桶约35公斤,感官检查有酸味,现场进行封存和采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酸价,过氧化值、铅、砷指标正常,感官指标异常。经调查,学校食堂采购人员交代该油脂是在江北盘溪市场路边购买的,不是固定门面,未进行索证索票,来源无法追踪调查。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局依法对该食堂进行了处罚。
8 忠县村民王开波非法行医
重庆市忠县白石镇打泉村村民王开波,从2002年起至2008年5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证书》,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先后三次被忠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忠县卫生局认为王开波无证非法行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2008年5月,忠县卫生局将王开波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2008年8月,忠县人民法院对王开波作出判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的判决。
9南坪某购物广场电梯口顾客
摔伤
消费者黄某于2007年1月25日到南坪某购物广场购物,当从电梯上迈向地面时,摔倒在地,后经南岸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头外伤、软组织挫伤。同年2月经南岸区消委会调解无效,黄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全部因摔伤的经济损失。
因消费者到商场购物,双方形成消费法律关系。商场作为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商场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终审判决该商场赔偿黄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905元
10永川城南路某鱼府消费者
摩托车被盗
2007年年底,消费者吕某到永川区城南路某鱼府就餐时,停在鱼府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地———鱼府楼下通道上的摩托车被盗。双方产生诉讼。去年11月,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鱼府向吕某赔偿3480元摩托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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