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详细披露了补贴标准,标志着汽车摩托车下乡在全国正式启动。
汽车下乡仅限年内
根据规划,从本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一次性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是:换购轻型货车(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6吨)或微型客车(排量1.3升以下),按售价的10%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摩托车下乡方面,自上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所购摩托车按售价的13%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两年内不得过户
对于限购数量,“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对于车型,此前工信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型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
方案强调,汽摩下乡产品售价,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汽车摩托车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两级财政共同买单
同家电下乡一样,汽摩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财政部等七部门强调,各地要加强协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把好事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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