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小区乱搭乱建,居民高空抛物等行为,物管有制止和劝阻的责任。昨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此次的二审稿,是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有酬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是否有偿?有一种意见认为,实行有偿工作能调动积极性,强化责任心;而相反的意见则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具有公益性质,应当是无偿的,但对其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可考虑给予适当的补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是否应该有偿,应由业主大会来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其工作是否有偿,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在二审稿中,对此是否应当有偿,没作强制性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
谋取私利要担相应责任
一审稿在征求意见中,不少业主反映,虽然草案对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作了规定,但如何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防止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权利等问题没作规定。
因此,在二审稿中增加了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约束条款。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不得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不得拒交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不得泄露业主资料。
二审稿规定,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政府监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到底该谁监管?根据二审稿提交时的情况说明,目前我市很多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组织机构也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二审稿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监管。
目前市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因此对此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乱搭乱建高空抛物
物管要制止和劝阻
业主违法了小区管理规约,物管有制止和劝阻的责任。
根据二审稿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述行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损坏树木、园林;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等。
根据规定,当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及时劝阻、制止。
劝阻、制约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小区空余车位可出租
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
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容易就车库、车位的出售和出租发生纠纷。
根据二审稿新增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者低于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如果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每次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审稿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新闻背景
市民意见写进物管条理草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茂荣介绍,物业管理,社会关注度极高。因此,在一审之后,3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就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是否有偿、物业服务是否应当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安全保卫责任、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由谁管理、业主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如何处罚等4个问题进行了听证。
“听证会共有8位听证人、23位陈述人、41名旁听人员。”宋茂荣说,此外,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分别召开了业主座谈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座谈会,召开了市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
“我们还收到了市民关于草案修改建议的信件30多封,咨询电话100多个。”宋茂荣说,根据多方听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最后形成了二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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