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渝和王欣两位律师在接受读者咨询
“节日值班后,单位安排了补休但没给加班费,这样做合理吗?”昨日,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作客互动星期二栏目时,来自万盛的读者张先生询问。
家住万盛区团结村红星社的张先生称,他是万盛区某矿务局的职工。今年元旦那天,他被单位安排加班,之后,单位一直没有支付加班费。春节之前,单位通知补休,但不给加班工资。
昨日作客“互动星期二”的,是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的田渝和王欣律师。田渝律师表示,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单位可安排补休,也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补休替代加班费。
王欣律师还介绍了“五一”假期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5月1日安排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替代;2日、3日两天为公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标准是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即:1日当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目前为21.75)×300%;2日或者3日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以渝中区最低月工资680元为计算基数,1日的加班费为93.8元,2日或者3日加班费为62.5元。如果劳动者五一三天假期都在上班,那么至少可以拿到218.8元的加班费。
王欣律师特别强调,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王明实习生罗治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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