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7日讯
热心公共事务,又有时间、精力参与,却因房屋产权在妻子名下而无缘小区管理。昨日,市区一住宅小区居民黄先生拨打新闻热线88868886反映,对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业主”条件提出质疑,认为“业主”概念范围应扩大,不应局限于房屋产权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黄先生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准备进行改选,而黄先生热心于社区管理,便参加了业委会选举。然而,黄先生这一举动遭到相关部门的拒绝,认为他不能参加业委会选举,理由是他的房屋产权在其妻子名下,他不具备“业主”条件。黄先生对此感到纳闷,他认为,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在妻子名下,但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他也应该是业主之一。“以房屋产权登记没有我名字,就拒绝我参加业委会选举,这个理由也太牵强了。”黄先生对该小区业委会改选中的“业主”条件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了解,在我市其他一些小区也存在类似情况:老人与儿女同住或单独居住,房屋产权较多在子女名下。而现实中,中青年人却往往忙于事业,没有时间参与社区事务管理。而热心社区事务的老人却因非产权登记人身份不能参加社区管理。采访中,一些市民表示,应从广义上认定“业主”,小区的实际居住人应该被视为业主,实际上一些退休老者更有热情、时间和经验去从事小区事务,他们有资格成为业主,也更适合候选业委会成员。不过,也有些人不赞同这一说法:“选举必须要按照法律办事,条例既然规定他们不能算业主,就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 tujian.org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金克明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并不仅指产权证上的人,财产共有人亦应视作所有权人,所以业主应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者和产权共有人。根据有关规定,虽然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但代理人是否在选举业委会时享有被选举权,这点并未明确。有市民建议,业委会选举,实行“一户一业主”更切实际;也就是说以户为单位进行选举,每户居民推举一人作为业主,而此人并不一定就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非房屋产权登记人是否可以参加业委会选举,是否可以成为业委会成员参加社区管理?记者就此咨询了我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据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成员须为业主,而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严格按照此项规定,非房屋产权登记人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但是,各小区可以灵活操作,由产权登记人参加选举,选举成功后,然后再委托家人(非产权登记人)代理其行使业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tujian.org
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金宗贤律师认为,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鉴于在此之前,夫妻共有的房屋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作为产权人登记的,因此,还是不能将产权登记人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共有权人,而不能仅限于产权登记人。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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