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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赖账 男友录音为证 法院终审判女方还钱
2009-06-17
“谈恋爱时你跟我借了3万元钱,现在分手了,你应该还我!”“我没跟你借过钱,有本事你拿出借条来!是你自己送给我1万余元,而且我已退了你5000元。”曾经的一对亲密恋人,分手后因3万元钱闹上法庭。昨天获悉,曲靖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恋爱期间发生的借款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根据录音证据,判令刘小姐返还张先生2.5万元借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3年恋爱无奈分手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4年10月,曲靖市麒麟区的张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小姐,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的感情渐渐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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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的过程总是甜蜜而富有诗意。“我家里有点事,钱一时周转不开,你能不能先借我点钱,以后一定还你!”恋人开口哪有拒绝的道理,张先生说,他没考虑就拿钱给刘小姐。“在这期间,她以各种名义先后向我借了3万元钱。当时正是你侬我侬的时候,我也没想过让她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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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言蜜语、海誓山盟……经过几年相处,两人开始谈婚论嫁。然而,结婚毕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生活,当缥缈的恋爱准备着陆到实在的婚姻生活中时,曾经的“光环”都失去颜色,两人常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互相出口伤人。2007年12月,因双方性格差异,刘小姐提出分手,3年的恋爱长跑最终留下的只有互相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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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前女友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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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分手了,那我们之间的账也该算清楚了,之前你总共跟我借了3万元钱,现在该还我了!”张先生要求刘小姐返还恋爱期间以各种名义向他借的3万元钱。到2008年5月1日,刘小姐还了5000元后就不再还款。张先生于是向曲靖市麒麟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前女友刘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刘小姐归还2.5万元欠款,并承担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然而,法庭上,刘小姐称她根本没向张先生借过钱,只是恋爱期间张先生先后赠与了她1.2万元左右。两人分手后,因遭到张先生无休止的骚扰,她才退还了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笔钱到底是恋爱时的借款还是赠与?因无借条,又无人证,两人各说各有理,让法官也无从分辨。或许,早料到刘小姐会否认借款之事,庭审中,张先生抛出“铁证”——4份录音证据,这是他与刘小姐的几次谈话过程,其中涉及借款问题,在录音中刘小姐承认了借款之事。“这4份录音足以证实她借款和还欠款的情况!”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录音证据锁定借款事实 tujian.org

经视听资料与原始录音核对,刘小姐表示不能肯定录音是她说的,且提出张先生提交的几份未经同意的私自录音不能作为法庭定案证据。法庭向刘小姐释明,如果认为这不是她的声音,她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刘小姐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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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几份录音证据,麒麟区法院认为,综合分析张先生的录音对话资料,可以得出张先生先后借款给刘小姐3万元、刘小姐赔偿5000元的结论,故对张先生的诉请赔偿借款予以支持,但诉请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刘小姐返还张先生2.5万元。 tujian.org

一审宣判后,刘小姐以通话录音未经她同意、证据无效为由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为合法证据并无不当。”曲靖市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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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不违法的私自录音可作证据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是一起因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借款所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基于当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他们不可能像一般民间的经济交往一样,办理相应的手续、写借条,所以张先生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并不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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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有人认为未征得对方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一误解来源于早先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但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采视听资料登上证据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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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中就包括录音、录像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录音、录像资料虽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但只要未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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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这起案件中,张先生提交的通话录音并非侵害刘小姐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所以,张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合法。 tujian.org

区倚 记者 段曌红?(都市时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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