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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法定要求上市公司尽快披露股价敏感资料
2010-03-30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29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上巿法团在知悉任何股价敏感资料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谘询期将于2010年6月28日结束。

 

当局建议,采用现有禁止内幕交易制度中“内幕消息”的概念,并规定上市法团须适时披露“内幕消息”。股价敏感资料相等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被禁止用作内幕交易的资料。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建议董事和上巿法团的高级人员,须不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妥善预防有关法团违反法定披露资料的要求。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作披露或延迟披露,包括:可能违反香港法庭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过早披露或会影响所涉及的磋商或建议的结果。另外,当有关资料属商业秘密,和当政府外汇基金或中央银行向上巿法团提供流动资金支援时,上市法团也可不披露或延迟披露某些股价敏感资料。

 

港府建议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法定披露资料的要求,证监会可颁布指引,订明何谓股价敏感资料和安全港的适用范围;并建议扩大巿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管辖权,以涵盖违反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法定要求的个案。

 

谘询文件也建议设定民事制裁措施,包括:施加最高800万港元的罚款、取消上巿法团管理资格、发出“冷淡对待”令、发出“终止及停止”令、采取纪律行动,以及由上巿法团或相关人士缴付民事研讯费用及/或证监会的调查开支。

 

当局计划在2010至2011立法年度提交条例草案,把有关披露资料要求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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