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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官员支持订定名嘴条款以维护侦查不公开原则
2009-07-25

  中新网7月9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在头版头条报道,台当局“法务部长”王清峰指出,目前检察机关侦办案件的十三大困境中,最后一项就是社会瞩目的案件,媒体和政治人物不断地发表评论,导致检察官在侦办过程中,还需要分心去澄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王清峰支持修改“卫星广播电视法”,要求制播新闻及评论应符合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或者损害其权益,得请求停止播送、更正或答辩,也可声请假处分,请求损害赔偿。

  王清峰认为,检察官办案都应该要秉公处理,维护侦查不公开的原则,应该由相关机关发言人澄清事实,以正视听。而且根据“国际更正权公约”,新闻报道必须依据事实,进行正当公正的报道,虚构或歪取的报道,应该循同样的传递和发表途径迅速更正,以维护人权。

  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表示,“广电法”已禁止无线电视台,评论进入司法调查的案件。不过,卫星电视法当初“立法”时,基于言论自由保障,并未进行类似规范,今年初“卫广法修正案”,虽然订定“违反新闻事实查证”罚责,但该条文也不是针对名嘴的“名嘴条款”。

  针对王清峰支持订定“名嘴条款”,前《时报周刊》副社长刘益宏表示,他坚决反对“名嘴条款”,因为名嘴一旦言论使人受到侵害,本来就有法律可管;“言论自由岂是NCC可以伸进来管的地方?”他认为,名嘴有分等级,有些名嘴确实为了收视率而胡搞,但不能一概而论。

  政论节目主持人刘宝杰则表示,干这一行并没有免责权,现在却还要“修卫广法”管制名嘴爆料,当然有箝制言论自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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