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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幸妤夫妇代言费诉讼案辩论终结 将于16日宣判
2009-07-25

  中新网7月9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女儿陈幸妤与夫婿赵建铭漏报脐带血代言费行政诉讼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日辩论终结,承审法官谕知将于16日上午宣判。

  赵建铭夫妇漏报脐带血代言费行政诉讼案今天开庭,陈幸妤仍未出庭,陈幸妤委任会计师吴光仁在法庭表示,“财政部”过去解释函认定,表演人活动所得为执行业务所得,陈幸妤也只是接受脐带血公司委托,进行录音、录制,符合“财政部”定义,因此,税务部门对陈幸妤课税基准认定过高。

  不过,出庭的税务人员说,陈幸妤是受雇于脐带血公司进行代言,不算执行业务,因此,代言费应算薪资所得。

  赵建铭、陈幸妤夫妇于申报2002年、2005年度所得税时,分别漏报代言脐带血的收入新台币531万多元,直到台开弊案爆发才曝光,税务部门2006年5月查帐后,对2人补课税及罚锾。

  税务部门查出,纳入赵建铭脐带血的代言收入,陈幸妤2002年度应申报所得总额为861万余元,须补税143万多元,罚锾87万6000余元;赵建铭部分,则是被查出2005年的所得税,须补缴170万余元,罚锾101万余元。

  赵建铭、陈幸妤在2006年6月12日补缴税款,并提出诉愿指出,脐带血代言费是执行业务所得,而非薪资所得。但“财政部”认为2人是在税务部门查帐后才补税,不符合自动补报补缴的免罚规定,税务部门的补税罚锾决定并没有错,驳回诉愿,2人不服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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