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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籍诈骗团伙在福建被判刑
2009-07-25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台籍人员在大陆设立窝点、针对台湾居民实施诈骗、非法获利2218.85万元新台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包括3名台湾籍人员的15名被告人获刑。

  三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初,台湾籍人陈某(在逃)为了骗取台湾购物公司客户的钱财,由其出资购买电脑、电话机、路由器等设备,租用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一楼层作为场地,开办了“三明雅特网络咨询公司”,该公司未依法注册。

  陈某聘请台湾籍人翁献能、骆昭仪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下设4个小组,先后雇佣卢艺斌、曾火旺等10多名大陆人员及台湾籍人员卓冬美作为工作人员,按各自的分工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三元区法院查明,该诈骗团伙专门针对台湾居民实施诈骗,由翁献能、骆昭仪每天负责接收在台湾的陈某通过网络及电话提供的台湾东森、雅虎购物公司客户资料及用于存取诈骗赃款的银行账号,由翁献能将获取的客户资料及账号分发给各小组以实施诈骗活动。

  三元区法院查明,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同年6月2日,该诈骗团伙共计诈骗台湾居民新台币2218.85万元,折合人民币488.14万元。

  三元区法院一审判决:翁献能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骆昭仪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卓冬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12名大陆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记者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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