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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全文)
2009-07-25

中新社南京四月二十六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二十六日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全文如下: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维护两岸交流秩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

  (一)共同打击犯罪;

  (二)送达文书;

  (三)调查取证;

  (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二、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工作会晤、人员互访与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双方制度规范、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各方主管部门指定之联络人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第二章 共同打击犯罪

  四、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

  (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五、协助侦查

  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

  六、人员遣返

  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卷证)、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

  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

  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外的行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达文书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

  受请求方应于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协助送达。

  受请求方应将执行请求之结果通知请求方,并及时寄回证明送达与否的证明资料;无法完成请求事项者,应说明理由并送还相关资料。

  八、调查取证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分;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请求方在不违反己方规定前提下,应尽量依请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协助。

  受请求方协助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应及时移交请求方。但受请求方已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赃移交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

  十、裁判认可

  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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