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立法院内政委员会”6月4日排定初审,取消大陆商品或服务等在台刊登广告许可制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条文规定,依本条例许可的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之播映、刊登或其它促销推广活动。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黄义交于提案说明表示,两岸经贸关系未来可望更紧密,大陆地区各项商品与服务业,在台播映、刊登广告或其它促销推广活动需求将更强烈,但现行法律规定须先取得许可,不但划地自限,也使台湾媒体坐失可观商机,有必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