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4日电 台湾《联合报》今日在头版头条报道,台当局“立法院审查会”13日初审通过“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将继承制度改为“限定继承制”,未来完成三读“立法”,传统“父债子还”将走入历史。
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牵动层面甚广,“立委”及“法务部”歧见甚深,仍待协商。
现行“民法”继承采取“概括继承原则”,规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除非继承人抛弃继承,否则必须清偿被继承人所有的债务。过去经常传出孩子一出生,就背了一大笔债的案例。
修正条文未来如果完成修法,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仅须以继承得到的遗产为限。“立委”吴清池举例,假如甲君的父亲欠了五千万债,但他只继承一千万元遗产,甲君只须就他继承的一千万偿还债务即可。
吴清池说,有一位王姓妇女向他陈情,她出嫁近四十年,很少和娘家联络,有天“一觉醒来,房屋被查封、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原来是亡父三十多年前帮人作保,债务人跑掉,父亲身故,她莫名其妙背上大笔债务。
吴清池表示,根据统计,类似王姓妇女的案件每年约一万多件,有必要修法继承人只负限定责任。
但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透过赠与转移财产,修法还通过“两年条款”,继承人如果在继承开始前两年内,从被继承人得到财产的赠与,这些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
为保障债权人,草案也新增条文明定债权人可向法院声请继承人于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一方面使原不知债权存在之继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债权人与继承人藉陈报法院,进行清算程序。
吴清池表示,他主张“有条件溯及既往”,也就是继承人不知情继承债务者,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登记,即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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