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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面临大修 专家:商家外泄消费者隐私应重罚
2009-07-31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走过15年,但面对日益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现行消法已慢慢显现出一些局限和不足。因此,即将面临第一次大修。昨天,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表示,日前在深圳召开的相关研讨会中,与会专家纷纷对《消法》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她希望将“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列入新消法条款,对随意外泄消费者个人信息者予以重罚。
  
  建议1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赵皎黎表示,曾经有位年轻妈妈打电话给她,非常苦恼地诉说自己的境地,这位消费者刚生完宝宝,本想清净地在家好好休息坐月子,但家中的电话铃、门铃响个不停,奶粉商、尿片商三番五次地前来推销,平均下来一天要有四五个人对着她说破嘴皮。“我从没跟这些商家接触过,肯定是有人出卖了我的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这位妈妈不得已而向消保委投诉,希望能讨个说法,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消保委也感到“有心无力”,没法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此前,本报记者也曾做过《个人资料转眼成了“公共资源”,白领不堪各种广告骚扰》等一系列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的报道。众多消费者反映,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些盈利机构获得,铺天盖地的广告让他们不胜其烦。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此,赵皎黎建议:新消法中应增加对出卖个人信息者的规定,“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罚到倾家荡产,让出卖个人信息的人意识到这是个严重的问题。”
  
  建议2 遏制电视直销等新业态欺骗
  
  “钻石表只卖200多元,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近年来,晚间的电视节目中,时常会出现诸如此类声嘶力竭的叫卖,不少消费者经不起诱惑,买下物品后才发觉原来上当受骗了。
  
  “电视直销、网络购物,近来屡屡被消费者投诉。”赵皎黎表示,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电视直销和网购的明确规定,是因为那时还没有出现这样的新业态。她认为,新消法中纳入这方面的内容,也是十分必要的。
  
  据上海市消保委统计,仅今年1-5月,接到消费者对电视直销的投诉便高达3767件。其中,虚假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凸显。
  
  “对新业态中出现的欺骗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赵皎黎如是建议。她认为,现有消法中“退一赔一”的处罚力度偏小,使得部分商家敢于铤而走险。
  
  回应“后悔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给买房者10天“犹豫期”
  
  “给消费者买房后悔权。”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针对消法大修的该建议一出,立即激起强烈反响。昨天,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表示,赞同这种保护消费者的精神,不过,个人建议将“后悔权”改成“犹豫期”,且将房子等同于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获与其他商品同等赔付力度。
  
  赵皎黎表示,之所以不赞同叫“后悔权”,是因为从消保委受理的大多数房产纠纷案例来看,消费者往往是诚信的,而开发商却常有掩饰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所以,对消费者来说,这不叫“后悔”,而应当给予他们“犹豫期”,去发现房屋的真相。
  
  赵皎黎建议将“犹豫期”的时间定为10天,消费者在付过定金的10天内,仍拥有退房的权利,且无需承担任何损失。“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买房的钱是笔很大的开销。”赵皎黎表示,消保委曾受理过因为房产商的不诚信,而使消费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有了这10天“犹豫期”,消费者可以更充分地了解到自己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也能进一步促使房产商对消费者提供关于房屋的真实信息。
  
  【探讨】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商品房可否纳入“退一赔一”?
  
  目前,商品房并未像其他商品一样,被纳入现行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范围,赵皎黎认为,既然叫了“商品房”这一名称,走的也是市场化的路线,就应当被视作普通商品,建议新消法中纳入对商品房的赔付规定,如果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应有申请索赔的权利,索赔程度等同于新消法规定的其他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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