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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高温停工 企业不能降工资
2009-07-31

  连日高温,高温费问题再次受到上班族的关心。记者了解到,上海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目前仍为每天不低于10元,具体标准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确定。
  
  据现行规定,高温津贴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它的执行包含“一个前提”和“两种情况”:一个前提即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当日最高气温需达到35℃以上;两种情况即在室外露天工作和在未能低于33℃的室内工作。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此外,有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的权益。按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据规定,各类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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