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郭老太和老伴一同外出旅游,但在出发当天途中上厕所时不慎摔伤,两名老人不得不停止旅程。事后,郭老太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等损失。日前,长宁区法院驳回了郭老太的诉讼请求。
台阶湿滑郭老太摔倒
去年4月,郭老太夫妻俩与一家位于长宁区的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无锡、南京、苏州、杭州4天3夜游,空调旅游车;每人赠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团费每人400元。”两名老人付了团费,几天后随团从上海出发。
当车行驶到沪宁高速公路江桥入口处时,导游安排游客到附近的公共厕所“方便”。由于厕所的台阶有些湿滑,郭老太不小心摔倒,当时便感觉身上疼痛,不能动弹。导游迅速安排车辆将老人送到闵行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郭老太“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两名老人的旅程还没开始便结束了,心中十分郁闷。
事后,郭老太要求旅行社赔偿,经协商未果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800元,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郭老太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由于两名老人确实没有参加旅游,旅行社同意退还800元旅行费,但不同意郭老太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厕是基本生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摔倒时所处的厕所是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场所,被告不是厕所的管理者,上厕所不是旅游项目,旅行社也不能从中获利。被告安排原告等上厕所的行为,同原告摔倒的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何况,上厕所是基本生活能力,原告作为具备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厕所可能会有的风险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对厕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上厕所时摔倒受伤,被告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tujian.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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