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原被闸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但在缓刑考验期间,再审法院要求李接受再审审判,李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受审,结果被再审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原审法院查明,李于2007年7月5日下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碰倒骑自行车的王某,致其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到案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6万元。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报警并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已支付赔偿款,故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判决后,被害人家属提出,他们实际仅收到赔偿款2万元,余款74万元并未拿到。2008年一季度,法院发现被害人家属确未收到74万元,遂决定再审。
再审法院查明,被害人家属只收到赔偿款2万元。后在本案再审期间,74万元赔偿余款已由李的雇主全部给付被害人家属。
再审法院认为,原判对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及李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准确,如果李及其雇主能在原审法院判决前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赔偿义务,那么原判量刑就是准确的,但现实是在原审判决时,被害人家属仅收到赔偿款2万元。而原审认定李已赔偿76万元,是依据赔偿调解书和交通事故赔偿凭证作出的。按常理,赔偿凭证应在被害方收到全部赔偿款后方能签字确认,但被害人家属在未收到全部赔偿款时便签字确认,造成原判审理时误以为赔偿款已全部履行,故该判决显属不当。为此,原审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于今年6月对有关人员作了处理。
对于李某,再审法院认为:上述钱款已全部到位,本仍可适用缓刑,但由于李在收到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后,无视法院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法院接受审判,而且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考察机关批准擅自离沪,违反了有关监管规定,故如再判处其非监禁刑,则不能体现法律之严肃。法院遂判决:撤销原审缓刑判决;判处李有期徒刑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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