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高温下坚持工作,理应得到高温津贴。虽然政府部门早有明文规定,但每年夏天,总有单位将规定置若罔闻,有的拒发高温津贴,有的用实物替代高温费,致使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指出,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2007年《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今夏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保持不变。
■一些单位不发高温费,理由是:“工资我们是事先约定的,已经包括高温费,不另发高温费了。”
【专家点评】
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虽然企业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工资,但是工资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一些企业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人丹之类防暑用品,并以此抵消高温费。
【专家点评】
这种做法不对。《通知》中规定,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应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如果劳动者的高温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许多职工认为,高温费不就每天10块钱嘛!专家说,这也是误解。10元只是津贴的最低标准,《通知》指出:“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高温费是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和企业协商后,可以把高温费写入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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