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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规定 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
2009-07-31

  ■严格执行“3万平方米”规定防止“少量多批”

  ■涉嫌“捂盘惜售”将被行政告知限时办手续

  ■保留自有房地产应该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针对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少量多批”、“捂盘惜售”有所抬头的情况,市房管局昨天表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行为,7月1日已实施房地产登记条例,配套文件《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出台,明确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其销售方案须经备案,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要求区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审核和指导,运用销售方案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等手段,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近日召开的上海市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工作会议还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商品房销售有关申请预售最低面积标准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申请预售,房管部门尽快审批。

  《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3万平方米”规定,防止“少量多批”。市房管局重申,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为保证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市房管局运用信息化手段,在预售审批系统内设置“门槛”,凡不按规定申请预售的,预售审批系统将不予受理开发企业的预售申请;凡达到预售标准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尾盘”等情况,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将视实际情况才能“放行”。

  市房管局重申,对于已达到规定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涉嫌捂盘惜售的,房管部门将按规定发出《行政告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时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根据《暂行规定》,有上述涉嫌捂盘惜售行为的,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应当予以整改,捂盘惜售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针对个别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迟迟不申请预售的,市房管局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上认证后30日内,向区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逾期未申请的,需要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为防止开发企业以保留房屋的方式变相囤房,《暂行规定》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列明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保留自有的情况,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对于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屋,则规定在取得大产证前不得再申请上市预售。取得大产证后,需上市的,应当作为二手房纳入网上备案。

  市房管局强调,房地产既关系经济发展,又与民生改善密切相关,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6 3”重点工作之一。将继续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调控原则,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应正确认识和把握市场走势,承担社会责任,合理定价,保持交易量稳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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