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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06年秋季学期水平
2009-07-31

  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饭代办服务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学校为学生提供的讲义资料、电子阅览属于正常教学管理范围,学校不得将其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市教委昨天发布《关于2009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意见》明确,上海将继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大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确保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从2009年1月1日起,本市已经取消了义务教育借读费。《意见》指出,要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行为。根据国家七部委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将在2009年秋季开学前,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工作,并把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据悉,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意见》还强调,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余额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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