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国前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美籍华人刘先生专程回国,把姐姐和外甥女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姐姐变更承租权的行为无效。日前,市一中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对刘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该处房屋位于天平路,去年被动迁,原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刘先生的父亲。父亲过世后,刘先生和姐姐刘女士于1966年10月申请更改租赁户名并分户承租,刘先生承租底层客堂,姐姐承租楼上前楼及亭子间。
1980年3月,刘先生携妻女先后前往美国定居,并注销了本市户籍,之后取得美国国籍。1991年5月,刘女士的女儿即刘先生的外甥女小文以刘先生女儿名义,向房管所申请变更系争房屋底层客堂的租赁户名,同时提交了一份父女姓氏不同原因的说明,该说明落款处签有刘先生姓名并加盖了刘先生的印章。房管所据此为小文办理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
2000年3月,刘女士母女申请将系争房屋合并为一个租赁户名,承租人为刘女士,并购买了房屋产权。刘先生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变更房屋底层承租权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请,刘先生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28年前去美国定居并注销了在房屋内户籍,同时也没有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保留房屋承租权的手续,已丧失对房屋的承租权。刘先生主张在变更材料上的印章不是其加盖的,不能否定其已丧失房屋承租权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tujian.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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