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本身,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进行人格评估,并以此作为法院审判的重要材料和依据。近期,长宁区司法局与长宁区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达成共识,确定以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为切入点,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这一举措将国内学界和司法界探讨以及呼吁颇多的人格调查制度落到了实处。 人格调查制度具体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人格特征、成长情况、家庭情况及社会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对其重新犯罪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参考,并在判后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根据规定,人格调查员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青保教师、青少年事务社工共同承担。调查对象为犯罪地和居住地在长宁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犯罪前后表现、家庭背景、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居住环境及近邻环境等;重点围绕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综合适应能力等开展专业心理鉴定与风险测试,预测再犯风险、提出建议、制定教育矫正的目标和方案。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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