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突然着火,刘先生夫妇辛苦经营的洗衣店被全部烧毁,更为不幸的是,两名年幼的女儿双双丧生火海。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处电瓶车的浙江生产商支付刘先生夫妇赔偿金123万元。
30多岁的刘先生夫妇于2005年携女儿租住于宝山区共康东路的一间门面房,并利用该房屋开了一家洗衣店。2007年,夫妇俩又生了一个女儿,并为家里添购了一辆“小飞哥”牌电瓶车,日子过得其乐融融。2008年5月的一天,洗衣店突然失火,两个女儿在这场火灾中丧生。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故系电瓶车故障引起。夫妇俩在悲痛之余,将该电瓶车的生产商与销售商双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原因确实为产品的质量问题所造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