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险合同代签名引发的争议不断,这类合同是否有效,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这一系列的问题,可以从市一中院最新的判例中得到解答。石小姐拿着父亲的30万元替父亲买了投资连接保险,父亲认为这不是他本意,要求退保并赔偿损失。日前,市一中院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并判令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代签合同被判无效
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原本到银行代父亲办理业务,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买了保险。当天,她以父亲的名义签订一份投资连结保险《人身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将父亲存折内的3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时隔9个月后,石先生跑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赔偿损失,理由是自己并不知女儿代其投保,且保险合同和保单上的签名都不是自己所签。保险公司虽承认这一点,但仍坚持合同是有效的,结果双方闹上法庭。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投保人石先生的代理权,即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系争保险合同,且合同未经石先生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鉴于系争保险合同无效,石先生本人没有过错,故可要求返还其所交付的30万元保险费并赔偿损失。由于石小姐擅自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也有过错,给石先生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故保险公司应和石小姐共同对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鉴于石先生明确表示如石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故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返还石先生所交付的全部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
录音确认未必有效
记者了解到,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操作中,投保书非本人亲笔签字的情况有很多,比如配偶相互代签字、业务员代签字、单位统一为员工买个人寿险时经办人员代签字、父母为成年子女代签字等等。
但如果是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要求投保人亲笔签名,或让经办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示相关身份关系证明。有的保险公司在“代签约”后,采用电话方式告知投保人确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这种口头约定方式未必获得法庭认可。同时,因保险合同非本人亲笔签字,还发生过不少保险公司拒赔、赔偿金缩水等纠纷。因此为了双方的利益,尽量采取本人签字方式,如发现以前签订的合同非本人签字,可以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字手续。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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