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共同发布信息,从2009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3400元。
这份《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显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
原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临时补贴措施自《通知》下发各区县人民政府之日起停止执行。
记者了解到,2009年4月、5月的调高部分将由有关部门给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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