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上,无奈的公司人事代理人捧着单位的《员工手册》,翻来覆去都找不到一个具体条款可以用来解除与员工钱某的劳动合同。可是他们认为:钱某上班期间浏览不良网站,屡教不改,违背公序良俗,应该得到惩处。日前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了这样一则案例,支持了公司的意见,认定员工违背社会公德,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浏览不良网站被裁告公司 钱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职时表现平平。 2008年1月,其主管在一次经过钱某身后时发现钱某的电脑屏幕上竟是些不堪入目的不良图片。主管立即把钱某叫进了办公室,钱某自知理亏,当场写下检讨书,保证决不再犯。公司领导念其初犯,不予追究。 不料钱某不知悔改,几日后旧病再犯,不但浏览不良网站,还变本加厉将一些图片下载到单位电脑上保存,并与身旁的同事进行交流,影响到其他同事的工作。 事已至此,公司对钱某的行为已经无法容忍,在和工会达成一致后,决定解除钱某的劳动合同。钱某对公司此举不服,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员工手册无规定引发争议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供了钱某所使用电脑中截取的大量不良图片以及钱某所写的检讨书等证物,钱某也不得不承认多次大量浏览不良网站的行为。公司认定钱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的说法,钱某针锋相对进行反驳,他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明确规定浏览不良网站就会被解除合同,公司就这样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有力的依据。 审理中,公司虽然无法找出处理钱某的直接依据,但态度坚决,始终不肯让步。 违背公德也可作解约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恰好就是没有针对钱某行为的明确规定。既然没有规定,那么又何来“违反规定”?对此,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如《员工手册》,除此之外,有些已经成为社会良知所公认的基本行为准则,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自觉遵守。 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任何公司的《员工手册》都无法将所有的违纪行为都写入其中,就像“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脑浏览不良网站”这样的规定,人人都应自知,钱某也不例外。公司书面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的条款来约束钱某的行为,但从社会公德角度来讲,钱某的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钱某的所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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