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6月12日电(记者王志)山东省近日明确要求,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均应到同级有关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额为600万元,主要用于处理本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等。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会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此办法,山东省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均应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到同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存储的数额,由三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共同核定,煤矿企业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最高存储额为600万元。 根据规定,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同级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山东省还特别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可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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