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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2009-06-22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 拍卖、 挂牌 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报济南8月4日讯 近日,《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据了解,泰山风景名胜区作为重要的国有资源,尚未推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景区内存在着经营秩序混乱、无序竞争的情况。
办法明确提出,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经营或者占道经营;不得尾随兜售或者强买强卖;不得圈占景点或者占用公共设施进行收费;不得采取诱导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利。对违反上述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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