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5日下午,保安马某发现被告和另外三人在其公司办公室门口吸烟,于是上前劝阻,几分钟后,马某再次经过时,发现对方仍在吸烟,便再次上前要求其不要在公共场合吸烟,被告非但不听,反而打骂原告,原告被打倒,后脑着地,经120急救车送到沈阳急救中心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头外伤,枕部软组织挫伤。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对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裁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187.0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