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规定,对在草原上以采土、采砂、采石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以采土、采砂、采石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应当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对在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未报乡政府备案的,应当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世纪80年代,我省草原面积为5083万亩。由于乱垦乱占乱用现象严重,最新统计显示,全省草原面积已下降为3337万亩,约占国土面积的15%,减少了34%,且沙化(荒漠化)、退化和盐碱化现象严重。为保护草原,《办法》规定,对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实行禁牧;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办法》还明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理机构行政不作为、作为不当及违法行为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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