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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2009-05-15

  本报南昌讯记者肖苏萍报道:4月1日,《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不得擅自更改绿化用地性质,老城区收回、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等过去靠政策保护的绿地建设规定,如今列入了地方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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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本建设投资总额2%至3%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否则不批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为保证电力、路灯、电车、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的树木,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老城区依法收回的土地、拆除危旧房屋和违法建筑物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土地闲置超过6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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