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活动 |
200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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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4月27日讯(记者 印蕾) 27日,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劳动部门在哈尔滨市联合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活动,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解答了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副省长黄建盛出席宣传活动。
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从2007年12月29日颁布以来受到用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活动中,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围绕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内容向广大市民群众进行了重点宣传,并对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答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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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向市民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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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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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0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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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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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编辑:于慧娜)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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