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补选吉炳轩同志为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其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