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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出台
2009-06-17
为了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和提高案件督办质量,日前,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公布了《黑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造成流域或区域的连片污染或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和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承办机关提出申请,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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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规定,涉案企业在督办期限内,未按《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承办机关依法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涉案企业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监察机关,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案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还对挂牌督办的启动程序、责任人和实施步骤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编辑:鲍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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