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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就业援助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2009-06-17
  东北网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意见,根据该意见,我省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据了解,企业招聘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根据规定,各类企业招用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将被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也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新增加的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对于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给予其实际缴费额60%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外,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将给予其实际缴费额30%的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编辑:孙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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