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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出台便民规定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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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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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 速裁速决
省高院出台便民规定提高诉讼效率
中图社海口5月3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杜海云)繁简分流,速裁速决。今天,海南高院出台了《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庭对民商事案件速裁的若干规定》,以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
按照《繁简分流规定》,基层法院在立案时应根据当事人所诉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繁简程度、争议程度以及标的额大小等因素,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规定》分别列举七类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及应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情形。对于双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同居纠纷、争议标的额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13类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当事人要求,在普通、简易与速裁之间转换诉讼程序。《规定》还要求,无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采用速裁方式审理,均应将调解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力求以和谐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速裁规定》对速裁程序作了更加详细的说明。以速裁方式审案是指对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再简化的一种审理方式。采用此种方式审案,法官和书记员可以在立案后当即和原告一同到被告所在地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不经答辩期或举证时限,直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审判人员可根据具体案件灵活掌握开庭的步骤和顺序;经当事人要求,法官可在下班时间或休息日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对应当深入乡村、社区巡回办理的案件,随诉随立,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速裁规定》强化了调解及执行和解原则,力促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及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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