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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适房管理办法公布 买房五年内不得转让
2009-04-30
  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转让   省政府昨天公布《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本报海口3月26日讯(记者 宋亮亮 实习生 周圆媛)经济适用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省政府今天公布了《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就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销售价格以及销售后的管理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本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4)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初审、复审、公示和批准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给予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利润按照不高于3%核定   主管部门直接建设不得盈利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办法》强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买房五年内不得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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