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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有补贴
2009-04-30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申请方式为: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农村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2009届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黔劳社厅发[2009]25号文出台前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外省在黔务工人员还需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外省在黔务工人员到常驻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填报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如果所在街道、乡(镇)没有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到县(市、特区、区)劳动保障部门登记。   金黔在线讯 省就业局昨日向媒体通报: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升劳动技能和就业层次,我省“2009年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即日起正式启动。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日前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我省决定从2009年到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就业技能特别培训。其中,申请参加2009年就业技能特别培训的日期从即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培训对象只能申请一次。2009年度审核的就业培训申请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规定,凡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培训意愿的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籍务工人员,包括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农村2008年、2009年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2009届前毕业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属于我省生源的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黔劳社厅发[2009]25号文出台前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均可参加就业技能特别培训,并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我省范围内具有资质、热心承担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食宿条件完善,能开展集中住宿式培训的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下文认定为2008年度年审合格),均可向所在市(州、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递交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全省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将严格按照认定条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后,开展就业技能特别培训工作。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时间为2到6个月,预备制培训时间为6到12个月。   需要申请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以及申请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可登录贵州劳动保障网(http://gz.lss.gov.cn)查询具体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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