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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溪潭镇四村村民期盼收回林耕权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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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福安市溪潭镇芹洋村、磻溪村、周家村黄家山自然村、吉坑村半岭自然村的村民向本报反映,1978年,溪潭镇政府将隶属上述4个村的3336亩集体林地强行划给红旗林场,造成4村6000多名群众失去林地使用权。2005年,溪潭镇政府未经村集体同意,又将林场以7万元的价格发包给他人70年,引起溪潭镇4村6000多名村民的强烈不满。4村村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责成溪潭镇政府纠正错误的做法,还村民合法的林耕权。
接到投诉后,记者即前往福安市溪潭镇调查。
(一)
溪潭镇芹洋等4个村是福安西部相对贫困的山区,村民以种茶、造林为业。1978年,当时的溪潭公社决定兴建红旗林场,并用行政手段与当时的芹洋大队等签订了《福安县溪潭公社红旗林场山界划分林木折价合同书》,将原属于芹洋等4村的3336亩林地强行划给红旗林场作造林之用。从此,芹洋等四村6000多名群众失去了致富的造血功能。
但组建后的红旗林场由于疏于管理,几乎没人上班,到了2001年,该林场就已名存实亡。2001年至2005年期间,溪潭镇政府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红旗林场林木。福安市林业局经过审批,批准砍伐2400立方米林木。镇政府将采伐权发给薛某等人,而薛某等人却大肆滥伐林木达5700多立方米。
2005年2月3日,溪潭镇政府又与薛某签订《溪潭镇红旗林场改制协议》,协议载明:“溪潭镇红旗林场系溪潭镇人民政府所属集体企业,因山场林木已全部砍伐和承包给他人,镇政府又无力投资进行更新改造,林木砍伐后的山场将荒芜。红旗林场与薛某合作经营并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日,双方还签订《红旗林场承包经营合同》,溪潭镇政府竟然以7万元的价格,将3336亩林场的林地发包给薛某经营70年。
为了使这一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溪潭镇政府和薛某向福安市公证处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2005年5月8日,福安市公证处为溪潭镇政府和薛某签订的《红旗林场承包经营合同》出具了(2005)安证字第1040号公证书。
(二)
溪潭镇政府一再侵害芹洋等4村村民集体利益的行为,引起4村6000名村民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根据芹洋等4村族谱关于相邻山界划分的记载,这片林地历来属于4个村。如果当时的溪潭公社要将林地划归公社所有,划归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20多年来,3336亩林地虽被用于红旗林场造林,但其林地属于芹洋等4村村集体所有的性质仍未改变。
为了维护芹洋等4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们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责成溪潭镇政府纠正错误的做法,还村民合法的林耕权。特别是在红旗林场停办之后,3336亩林地理应由4村集体来经营。
同时,村民们于2007年对薛某等人违反规定大肆滥伐林木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案,福安市林业局立即由森林公安立案调查,并于7月17日组织森林公安、资源站、林政股、林改办、规划队等工作人员会同福安市检察院林检科深入山场调查、核实。目前,薛某已被拘捕在案。
据了解,5月13日,福安市公证处经审查作出决定:由于双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对2005年5月8日出具的为《红旗林场承包经营合同》所作的(2005)安证字第1040号公证书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该公证书从出具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
在溪潭镇政府,记者就群众反映的问题采访了镇长郑招旺。郑招旺表示,与薛某签订《红旗林场承包经营合同》是上一届镇政府做的事情,自己对此并不太了解。但在群众反映问题之后,镇政府已委派一名副镇长专门负责协调处理。
郑招旺认为,红旗林场山地的权属争议属历史遗留问题。群众对此的呼声如此强烈,镇政府也在考虑如何把山地承包权还给芹洋等4村群众,镇政府正主动寻找解除合同的办法。郑招旺说,镇政府曾与薛某等人协商,希望他们做好事,让利给群众。如果薛某答应解除合同,镇政府愿意给予薛某经济补偿。
但郑招旺镇长称:由于薛某被拘,要等判了再说。郑招旺还表示:合同已经签订了,要解除合同必须进入法律程序。
在福安市公证处撤销了对《红旗林场承包经营合同》的公证后,记者再次采访了郑招旺镇长。郑招旺告诉记者:虽然撤销公证,但合同已经签订了,想要解除很麻烦,需要双方协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据了解,镇政府正在咨询法律界人士,寻求解除合同的办法。
溪潭镇芹洋等4村村民何时能对祖辈留下的林地行使经营权?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郑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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