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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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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刊载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意见,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公告称,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
听证人数消费者至少占三成
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给予了界定:指定价机关在依法制定(含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总则还明确,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可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在听证会参加人员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将聘请专家、学者等参与听证会。
定价会进展需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认为,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定价听证方案由定价机关或定价建议人向定价机关提出。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听证会举行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行听证会的进展情况。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听证。
未举行听证会定价无效
《意见稿》明确表示,定价机关制定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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