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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 对义务植树强制收费
1970-01-01
前不久,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要求各沿街商铺于6月25日前,种植2到3棵胸径不低于8厘米、高度不低于2.5米的乔木树种,或者按市场成本价每棵树木550元的标准,支付代种费或异地植树补绿建设费。 焦点 代种费该不该交? 在昆明市建设路经营报刊亭的一位女士,前不久收到了五华区华山街道办发出的通知,向她收取1100元的植树费。 据了解,商户收到的通知,是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发出的,对象包括五华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宾馆、医院、商铺、居住小区等单位和个人,要求其积极承担栽种义务和责任;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绿化标准采取自己种植、出资代种或异地种植等形式,完成栽种义务。 建设路上的一些商户表示,“具体根据什么规定来收钱,我们也不知道,让人很想不通。种树我们是支持的,如果他们确实在这里给我们种了树,我们还是愿意交钱的;但是,如果既看不到树,又要我们交钱,肯定我不会交。” 代种费该不该交?市民纷纷质疑。有律师指出,各级政府机关要向市民收取任何费用,只有两种途径,第一是税收,第二是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两条途径都属于强制性收费,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市民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违法。 调查 政府部门称倡导而非强制 “华山街道办事处向商户发出的相关文件,初衷是为了倡导大家种树,而非强制性的收费。”五华区政府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洁云告诉记者,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3个80%的要求:公园绿地的绿化面积不少于公园陆地面积的80%、树木覆盖面积不少于绿化面积的80%、常绿乔木不少于乔木总量的80%。 “昆明市政府要求,各区要抓好园林绿化工作,并由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单位绿化建设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五华区园林绿化指挥部也向全区发出的相关的通知要求,华山街道办事处向商户所发的文件,也是根据昆明市和五华区的相关精神,倡导全民绿化、义务种树。通知以倡导为主,并非强制性收费。” 李洁云表示,在园林绿化的过程中,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需要在适当的位置,把植树任务完成;如果未达到绿化标准,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标准交费,由相关部门代为植树。 关于种树费用缴纳标准的制定,李洁云说:“根据整个昆明的绿化分布,目前行道树包括香樟、天竺葵等树种,这类树种每株价格大概在560—660元左右。” “有的商户接到通知后,觉得不应该缴纳费用,这是理解上的错误。”李洁云强调,街道办事处把通知发到商户或者相关单位,类似于发出的绿化倡议书,“如果愿意交,我们很欢迎,并保证专款专用;如果不愿意交,也不会强制。”同时他表示:“目前还在推进这个事情,且将继续推进。” 评点 公益事业不等于公民法律责任 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昆明市大力推进城市绿化,本身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方面。从目前讨论和反映来看,主要集中在政府、社区收取“异地植树补绿建设费”是否有明确的依据,以及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两个问题上。但是更为根本的问题应该是,植树、绿化的法律责任主体究竟是谁,政府是否应该强制公民植树? 公民义务植树是我国的一项传统并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所体现,但是从较早的国务院制定的《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及其实施办法到较近的《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看,虽然在字句上使用的“义务植树”,并不意味着植树、城市绿化是公民所要承担的强制性责任。相反,这些法律、法规所表明的是,政府才是城市建设包括植树的法律责任主体。 问题出在这些法律、法规地方化的过程中。云南省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把公民“义务植树”变成了“植树义务”,改变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所谓“植树补绿建设费”是不够合理的。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承认植树及缴费不是强制性的公民义务,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有关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 这一事件让我们思考,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推进和发展公益事业所应持有的理念。公益事业意味着受益者是不确定的公民、社会和每个人,但是它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因此,从法律责任的划分来看,发展公益事业的资金应该是政府的税收而不是收费,公民参与公益事业的强制责任已经在纳税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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