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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今起调整
1970-01-01
  本网讯(记者罗蓉芳通讯员陈振忠)记者昨天从市国税局获悉,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确定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蚕丝、毛线及其织物、棉纱及其织物、化纤长丝等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通知指出,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通知还对上述出口合同进行了明确: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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