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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提高环卫工工资基础工资增至千元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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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福州市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意见》,调整提高福州市环卫工人工资标准,凡在我市及五城区环卫部门、内河管理部门和五一广场管理处工作的,且在市、区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内的编外环卫工人、编外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以及编外内河护河员等人员的待遇都将得到提高。
此次环卫工人工资调整包括基础工资和补贴两部分,其中基础工资调整内容为:2008年5月1日前签订用工合同的编外环卫工人经考核合格者,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原核定工资(800元/月)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工资200元;2008年5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编外环卫工人,在试用期内执行工资900元/月标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工资增至1000元/月。
补贴部分调整内容为:季节性高温补贴参照全市在编环卫工人统一标准(每人72.5元/年)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全年共11天)期间正常工作的编外环卫工人,按其实际出勤天数给予每人每天150元的节假日保洁补贴。
除提高环卫工人的基础工资和补贴外,市政府还将建立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和奖励制度。
环卫工人的工资增长将与岗位绩效相挂钩,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年增长幅度参照福州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经定期考核合格者,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一个档次按80元标准执行)。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调整工资。
环卫部门岗位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定期考核每两年一次,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区环卫部门审批备案。
根据《意见》,在环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编外环卫工人将会受到奖励,即评为市级劳动模范或累计2次被评为市十佳环卫工人的,自受到表彰的次月起给予晋升月工资一个档次奖励(即月工资增长加80元),这一奖励不影响两年一次的正常工资晋升调整。
此次福州市环卫工人调整工资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垃圾处理费编外征收人员所需资金部分从垃圾处理费征收手续费中予以列支。
(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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