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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调工商业电价 居民用电价格未变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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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日前通知,上调福建省电网电价。同时,工业、商业用电价格也上调。居民用电价格则未做调整,仍保持原价。
上网电价调整具体为:上省网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提价标准为每千变压器时0.0233元钱。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变压器时调整为0.402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变压器时调整为0.3873元。
上网电价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也相应调整,但居民用电价格未做调整。居民电价仍为用电量中0到150千瓦时部分为每千瓦时0.4463元;用电量中151到400千瓦时部分为每千瓦时0.4663元;用电量中4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为每千瓦时0.5663元。
商业用电则调整为:不满1千伏的,价格调整至每千瓦时0.8708元;1~10千伏的,价格调整至每千瓦时0.8558元。
据悉,此次调整还取消了煤炭用电电价优惠,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大工业基本电价也有所提高,按照最大需量计价的,调整为39元/千瓦·月;按照变压器容量计价的,调整为26元/千伏安·月。化肥生产用电的基本电价水平保持不变。
此外,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变压器生产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2厘钱。
此次电价调整从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记者 郑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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