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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调至每月800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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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最高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调整后的生活补助费要高于之前的标准。
调整之后,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干部条件未办离休手续的)无工作、无子女的遗偶(含虽有子女,但子女均属残疾无工作能力的),其现行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低于每人每月800元的,一律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除上述对象外,其他符合发给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条件的离休干部遗属(主要是指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子女、弟妹等),其现行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低于每人每月500元的,一律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破产、倒闭、停产等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负责。
在本次调整之前,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省政府发布的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发给。按照这一标准,我市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之前的生活补助在每人每月400元左右。
(福州日报记者 程歆 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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