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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新农合医补助 人均调至80元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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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讯(记者张尪)即日起,凡是我省农村居民个人缴费20元,年度内住院即可获得最高4万元的补偿。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省政府正式批转下发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自今年起,我省提高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资助标准,每年人均资助总额从50元提高到80元。
据了解,我省将引导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协调做好进城务工农民、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按照新规,我省将建立筹资水平稳步增长的保障机制:一是个人缴费,即按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从2008年起,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二是政府资助,从2008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每年人均资助总额从50元提高到80元,并随今后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在住院补偿起付线方面,我省规定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每一次人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乡镇级、县级和县级以上起付线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0元、400元和800元,不宜采取零起付线的做法。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是参合农民在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目前的封顶线提高至4万元。
此外,我省还明确基金补偿范围,基金只能用于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再单独设立大病医疗救助、二次补偿、住院分娩和体检等基金;计划免疫、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应由政府专项经费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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